5月17日,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將ofo共享單車更名為ofo小黃車。然而,有業(yè)內人士指出,在與共享單車相關的關鍵商品及服務類別上,“小黃車”商標早已被他人在先注冊。ofo此次在商標缺失的情況下進行更名稍顯“任性”,對于其未來發(fā)展是一個潛在威脅和隱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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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記得當年“滴滴打車”商標侵權一案嗎?
2014年5月,杭州一家企業(yè)以“嘀嘀打車”商標構成侵權行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賠償8000萬元,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5月13日正式受理此案。
據(jù)了解,這家企業(yè)是杭州某電子有限公司,在2012年5月注冊了“嘀嘀”以及“Didi”的商標,早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請半年。某公司負責人稱,該公司是一家智能交通系統(tǒng)軟件開發(fā)的公司,其核心產(chǎn)品包括打車軟件在內。
該公司認為,“嘀嘀”和“嘀嘀打車”的核心品牌都在“嘀嘀”兩個字。“該公司也是開發(fā)打車軟件的,并早已經(jīng)注冊"嘀嘀",而根據(jù)商標法57條規(guī)定,未經(jīng)商標注冊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就構成商標侵權。
無獨有偶,ofo因為別人搶先注冊“小黃車”而改名稱為ofo小黃車這一做法跟“嘀嘀打車”一案是相同性質的。這是不是就說明ofo會重蹈覆轍呢?
雖然ofo的忠實用戶已習慣將ofo冠以“小黃車”昵稱,此次在“ofo”基礎元素的基礎上增加“小黃車”三字,體現(xiàn)了ofo尊重用戶、融入用戶的品牌追求。但是如果在注重品牌發(fā)展和商業(yè)模式的同時忽略商標布局,有可能要為自己的“無心”買單。
商標注冊不全存在隱患
對于如今共享單車領域另一個“巨頭”而言,摩拜單車的運營商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于2015年1月,目前共申請注冊了180余件商標,其中包括“摩拜”“摩拜單車”“Mobike”自行車圖形等商標。
就商品及服務類別來看,摩拜單車將其商標進行了商標全類別注冊,而作為一家以提供共享單車服務的科技公司,其在第9類手機軟件、第12類運輸工具以及第42類科技服務等關鍵類別上均申請注冊了相關商標。但在上述3個類別中,只有“Mobike”商標及相關圖形商標獲準注冊,“摩拜”及“摩拜單車”商標尚未獲準注冊。
對于ofo的商標布局來說,有專家指出,ofo商標注冊的申請量很大,其商標布局涵蓋了全部商標及服務類別,而且還防御性申請注冊了“小橘車”“小藍車”“ofc”“OFG”等商標。但是申請注冊的時間相對來說是比較晚的,并且大部門并沒有被核準注冊,所以ofo或有可能重蹈“嘀嘀打車”當年的覆轍。
那么專家是怎么看待的呢?
針對“小黃車”商標,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專家采訪時表示,一件商標能夠獲準注冊,其最核心的要求在于應具備顯著性,以起到區(qū)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?!靶↑S車”一詞如果單獨使用在共享單車相關服務上,顯然不符合商標的顯著性要求。
根據(jù)我國現(xiàn)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經(jīng)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,并便于識別的,可以作為商標注冊。該專家介紹,類似“小黃車”這樣的詞語,在經(jīng)過使用獲得商標意義上的顯著特征后,需要使用者及時申請注冊,以得到法律保護。
“以現(xiàn)在互聯(lián)網(wǎng)經(jīng)濟的發(fā)展之迅猛,一件經(jīng)過實際使用的未注冊商標,從最初使用到被消費者廣泛認可,所需要的周期越來越短。”該專家表示,“商標使用者需要實時關注、及時把握市場動向,第一時間提出商標注冊申請,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知識產(chǎn)權,防止為他人作嫁衣?!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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